
日前,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答疑中宣称:“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而许霆的所谓“秘密窃取”行为也是本案的关键,即判了许霆五年徒刑的关键。答疑中还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原来判的无期徒刑也好,现在判的五年也好,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官的口中竟然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如果用刑期长短来计算的话相差了好几十年!
暂且不论为什么就差了这好几十年,其实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已经错了,当法官们对许霆的行为认定出现错误之后,在法律条文上“打架”已经毫无意义!既然
一,许霆并非本案唯一行为人。在许霆所谓的“窃取“过程中,法官们从一开始就忽视了自动柜员机的地位问题,错误的将许霆作为了唯一的行为人。在许霆取款的过程中,自动柜员机作为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自动化设备,是站在银行立场上,代表银行工作行为的,亦即是许霆行为的相对人。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就存在着两个行为人,一个是许霆,另一个就是代表银行工作的自动柜员机。忽视自动柜员机的地位,单一就许霆一个行为人研究这起案件当然不可靠。
二,许霆的行为属于接受赠与。分析案件中两个行为人的行为就会发现,在许霆提款的过程中,在无任何手段的前提下多得了钱,毫无疑问是自动柜员机主动“给的”,许霆是被动的接受自动柜员机主动给的钱。既然自动柜员机是代表银行的,那么,许霆得到的钱就属于银行赠与,许霆的行为就是在接受赠与,从而也就根本谈不到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的问题。如果说许霆“多次取款”不对,那也是这小子贪心不足,想多得到些赠与而已。
如此看来,法官们没有必要再纠缠法律条文了,将钱给许霆后无罪释放。至于法律的缺憾,将来补上为妙。至于银行么,找将自动柜员机搞的这样“大方”的人弥补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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