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人民日报》发表了
两位15次行贿买官的县法院院长被调离岗位,没有说明是否还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追究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对买官的事实被受贿者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之后,一人得以连任法院院长,一人被选为法院院长的事实该做如何解释?新华网合肥4月13日电(记者王圣志 程士华):“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案发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以及多名法官因贪污受贿被判刑。2007年初,何涛、李松涛等人就被查出有向刘家义、张自民等人多次行贿的行为,但是,截至2008年3月底,何涛、李松涛等人仍分别在界首市、颍上县担任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阜阳市委对此解释说,阜阳市委常委会在2007年11月23日听取了阜阳市纪委关于何涛、李松涛等人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分别给予何涛党内警告处分、李松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在适当时间对何涛、李松涛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后因阜阳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变动,对两人的组织处理未能及时到位。”这是用一句“因负责同志变动而未能及时处理“就能解释通的吗?内中到底还有什么猫腻,不言而喻。如果用这样的结果来认证仲先生所说的“纸总是包不住火的”,看似合理,但问题出在这“纸”上,究竟是种什么纸?也太耐烧了点吧!而且这张“纸“还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而且引起了其上级机关,安徽省委等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才被火烧掉的……
用这两个买官者的下场来痛陈买官卖官之时弊不仅微不足道,更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弊端。如果将仲先生文章的开头语和记者王圣志 、程士华的报道联系起来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就是:买官者不会轻易暴露被捉,漏网之鱼比比皆是,即使是暴露出来,处理也难,大可放手去做!!!
: 天下


